閔行區梅隴社區03單元01-26-01地塊住宅項目(除樁基工程)補充招標文件(一)
發布日期:2024-07-29 瀏覽次數:10823
時間:2024年7月29日
澄清如下(如招標文件與本補充招標文件(一)不一致,以本補充招標文件(一)為準)
本補充招標文件(一),共27條,共4頁。具體如下:
一、澄清部分如下:
1.本項目工程量清單和最高投標限價文件調整,最高投標限價調整為95340.19959萬元,調整后的工程量清單及最高投標限價明細以本補充文件提供的附件為準,請各投標人及時下載。
2.本項目補充提供CAD基坑圍護、降水、支撐圖、場地標高圖、圍墻圖紙、工程量清單及最高投標限價明細等,以供各投標人參考,具體下載鏈接詳見:
鏈接:https://pan.baidu.com/s/1vyixvC5oPQ2uoRKtOf4iWg
提取碼:6px8
3.本項目提供臨時用地修建施工辦公區生活區面積約22畝,擬定位置如下:
4.本項目地塊南側機場聯絡線地下結構不在本工程用地范圍內。
5.規劃梅南路施工時間未得到政府主管部門明確回復,施工階段不考慮南側大門利用,在地塊東側開設2個臨時道口,計劃于2024年9月15日前開設。
6.本項目售樓處為S5#樓,示范區為S5#樓及周邊地庫、下沉庭院和會所,樣板樓層暫未確定。
7.本項目由招標人提供兩根臨時供水接駁管,一個DN100,一個DN50,位于地塊東側正中間;招標人計劃在2024年9月15日提供臨時用電,位于地塊東北角施工箱變800KVA,現場東南角預留400KVA施工箱變,具體詳見合同專用條款2.4.2。
8.本項目整體開發,分三批次推售。
9.本項目預售節點要求主體結構施工層數以實際推售時政府預售要求為準,首批次須在2024年11月獲取預售許可證。在保證完成“發包人工期節點要求表”中“完成日期”節點的前提下,“開始日期”及“周期天數”以發包人要求附件47要求為準。
10.本項目各批次所包含地庫施工區域在中標人進場后根據招標人要求實施。
11.本項目結構總說明和建筑總說明中地下室內外墻墻體材料等級不同,以建筑總說明為準;當建筑總說明與工程量清單不一致的,以工程量清單為準進行報價,實際施工以發包人及設計單位確認的圖紙為準。
12.本項目“建設設計說明”外立面不銹鋼錨固釘數量以工程技術規范規定為準,請投標人在投標時綜合考慮相關費用。
13.本項目無“裝配式建筑構件-預制夾心外墻板:保溫材料及厚度:65mm 硬泡聚氨酯,保溫板端部采用硅墨烯保溫板”此類做法。
14.本項目無甲指分包,除專業工程暫估價外,另有材料暫估價表,詳見“工程量清單編制說明”。
15.應急照明系統在本次招標范圍內,其中預留預埋已列入清單項,其余在消防工程專業暫估價中。
16.戶內配電箱和戶內信息箱在本次招標范圍內,非甲供,其他配電箱不在本次招標范圍內。
17.本項目暫無甲供材。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負擔本合同項下的所有材料、工程設備和工藝檢驗的費用。
18.本項目總承包服務費結算方式詳見合同專用條款14.2.4,不參與競爭報價。
19.本項目按項包干的其他項目措施費在整體部分計取,按費率計算的其他項目措施費在各單位工程(除“其他工程”和“電梯工程”外)計取。
20.本項目發包人要求附件42 《報價要求》“獎懲措施:如未能完成首開區預售節點計劃,搶工費用不子計取(按160萬元扣除),同時根據合同約定追究違約責任。”調整為“獎懲措施:如未能完成首開區預售節點計劃,根據合同約定追究違約責任。”;刪除招標文件第四章 合同條款及格式 第三節 專用合同條款7.5.3主要施工節點工期要求:“搶工費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工、材料、機械投入,施工降效及夜間加班,管理人員投入等產生的所有搶工費用中)不予計取(按160萬元扣除)”表述。
21.本項目“發包人要求附件43、44”中提供的新風機集采價格、電梯采購及安裝集采價格僅供參考,投標單位可自行報價,后期如存在變更,按此參考價作為調差依據,詳見合同專用條款10.4.1。如中標單位選用集采單位的設備,則按此價格簽訂三方協議,并按設備款1%計取采保費;如不選用集采單位的設備,采保費將不再計取,具體詳見合同專用條款8.4.3。
22.本項目最高投標限價中分部分項工程費 1.2.8 新風系統的限價編制無誤,其中設備費參考發包人要求附件44。
23.本項目保理、供應鏈ABS/ABN支付方式無需承包人擔保,承包人需與保理公司/金融機構單獨協議,協議由協議雙方商定。
24.本項目質量目標除一次性驗收合格外,其他質量創優目標按招標文件相關要求約定。
25.本項目業績要求“承包承接過至少1個合同額不低于50000萬元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業績”是指投標人企業業績。
26.本項目招標文件第四章合同條款及格式-第三節專用合同條款 “1.13.2 清單轉固調整原則”條款不取消,按招標文件執行。
27.本項目發包人要求附件36《總包技術標準和要求》“1.3.3承包人應充分了解現場發包人所提供的臨電、臨水容量,當樁基及圍護階段臨電、臨水容量不足時,承包方負責解決(包括但不限于自行提供臨時發電機、蓄水罐等)確保工程能正常進行,相關費用請在總包合同金額中考慮,后期發包人將不再增加費用”調整為“承包人應充分了解現場發包人所提供的臨電、臨水容量,當臨電、臨水容量不足時,承包方負責解決(包括但不限于自行提供臨時發電機、蓄水罐等)確保工程能正常進行,相關費用請在總包合同金額中考慮,后期發包人將不再增加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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